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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药品问题? “首付责任制”或可倒逼药企履责

来源:英格尔医药 发布时间:2019-09-29

  普通消费者碰到药品问题时,该去找谁维权?药厂、药店还是医院?由于医疗卫生药品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普通消费者维权时常会遇到相互推诿的情况,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首付责任制”正在业内广泛探讨。对法律相关人士来说,质量首负责任制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比如《食品安全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而针对药品质量的首负责任制却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对药品安全意义巨大。


  首付责任制非全新概念


  8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规定谁先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谁就先行赔付;其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进行追偿。


  从相关报道来看,消费者在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之后,无论是向药厂索赔还是向医院索赔,均有被拒绝、被“踢皮球”的先例,消费者维权之路坎坷。如果把“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明确写入药品管理法,则可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


  “首负责任制”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了实行首负责任制,一些行业和地方的质量监管也实行首负责任制。药品质量与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实行首负责任制更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先接到赔偿强求的必须先赔偿


  首负责任制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首负责任人。此次提交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药品首负责任制,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索赔。


  也就是说,上述四个方面都有义务履行首负责任制,任何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都应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首负赔偿之责。


  过去,碍于维权成本太高,病患要么主动放弃,要么接受调解。首负责任制,主要是解决病患的赔偿难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医患纠纷,其他连带主体的赔偿责任则由首负赔偿单位去追偿。


  产生“倒逼效应”拒绝踢皮球


  此前,虽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踢皮球”现象。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


  除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还能对药品生产、销售链条上有关各方产生倒逼效应,促使各方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品质量问题。因为一旦出现了药品质量问题,谁都有可能被要求先行赔付,先行赔付者在赔偿、追偿中都要付出成本。


  只有生产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药品质量责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患者吃到问题药品,最大限度避免赔偿和被追偿之累。而首负责任制写入药品管理法后,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细则。


  细则有待完善应让维权更有效率


  因此,不仅首负责任制要写入药品管理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还要明确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条件、时间、程序、标准等事项,比如责任方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赔偿。有了这些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则,消费者才能更好的依法把握运用。


  消费者快速获得赔偿,是“首付责任制”最大的诉求点,但是这种诉求尚需细则来规范。有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设置第三方在需要时介入。不过,当消费者与责任主体发生争议时,第三方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具体细节都应当由细则来规范。


  如果快速赔偿和先行赔付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尤其是既可以防止责任主体提出过分要求,还可防止责任主体的“一拖再拖”。


  想要有效解决药品问题带来的纠纷,“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将会怎样推动相关改革值得期待;但毫无疑问的是,足够细致的细则和保证细则有效实施的举措,是规则制定者现阶段最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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