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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药物杂质分析

来源:英格尔医药 发布时间:2020-06-23

  本原则是用于指导药品质量标准中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的有机原料药以及制剂的杂质分析,并供药品研究、生产、质量标准起草和修订参阅。


  所有影响药品纯度的成分均称为杂质。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通常是指在按照经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工艺和规定原辅料生产的药品中,由其生产工艺流程或原辅料带入的杂质,或在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杂质。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不包括变更生产工艺流程或变更原辅料而产生的新的杂质,也不包括掺入或污染的外来成分。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工艺流程或原辅料,并由此带进新的杂质对原质量标准的修订,均应依法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药品中不得掺入或污染药品或其组分以外的外来成分。针对于假劣药品,有必要时应根据各具体情况,可采取非法定分析方法予以检测。


  1.杂质的分类


  按杂质化学类别和特性,杂质可划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有机挥发性杂质。按其來源,杂质可划分为:一般来说杂质和特殊杂质。一般来说杂质是指在自然界中分布较广泛,在多种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容易引入的杂质,如铁盐、铵盐等。特殊杂质是指在特定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引人的杂质,多指有关成分。按其毒性,杂质又可划分为:毒性杂质和信号杂质,毒性杂质如重金属、砷盐;信号杂质如氯化物、硫酸盐等,一般来说盐无毒,但其含量的多少可反映药物纯度和生产工艺流程或生产过程问题。鉴于杂质的分类方法甚多,因此,药品质量标准中检査项下杂质的项目名称,应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要求展开规范。

如何做药物杂质分析

  2.质量标准中杂质检查项目的确认


  新原料药和新制剂中的杂质,应按国家有关新药申报要求展开研究,也可参阅ICH的文件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Q3B(新制剂中的杂质)展开研究,并对杂质和降解产物展开安全性评价。新药研制部门对在合成、纯化和贮存中实际存在的杂质和潜在的杂质,应采取有效的分离分析方法展开检测。针对于表观含量在0.1%以及以上的杂质以及表观含量在0.1%以下的具强烈生物作用的元素杂质或毒性杂质,予以定性或确证其结构。对在稳定性试验中产生的降解产物,也应按上述要求展开研究。新药质量标准中的杂质检查项目应包括经研究和稳定性考察检出的,并在批量生产中产生的杂质和降解产物,并包括相应的限度。结构已知和未知的这类杂质属于特定杂质。除降解产物和毒性杂质外,在原料中已控制的杂质,在制剂中一般来说不再控制。原料药和制剂中的无机杂质,应根据其生产工艺、起始原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但对于毒性无机杂质,应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检查项。


  在仿制药品的研制和生产中,如发现其杂质模式与其原始开发药品不同或与已有法定质量标准规定不同,需增加新的杂质检查项目的,应按上述方法进行研究,申报新的质量标准或对原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并报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做药物杂质分析

  共存的异构体和抗生素多组分一般不作为杂质检查项目,作为共存物质,必要时,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比例,以保证生产用的原料药与申报注册时的一致性。但当共存物质为毒性杂质时,该物质就不再认为是共存物质。在单一对映体药物中,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并设比旋度项目;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查项目。


  残留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


  杂质限度的制订应考虑如下因素:杂质及含一定限量杂质的药品的毒理学研究结果;给药途径;每日剂量;给药人群;杂质药理学可能的研究结果;原料药的来源;治疗周期;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药品生产企业对生产髙质量药品所需成本和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承受力。


  英格尔药品质量标准对毒性杂质和毒性残留有机溶剂应严格规定限度。残留有机溶剂的限度制订可参考本药典和ICH的有关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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