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药物杂质中亚硝胺含量测定
来源:英格尔医药 发布时间:2020-08-28
基因毒性杂质概念的提出与法规沿革
1991年,Ashby等研究了300余种化合物对DNA活性的影响,首次提出了基因毒性的概念,将基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y,GTI)定义为:“经过适当遗传毒性实验(如细菌基因突变试验,Ames实验)证实具有遗传毒性的杂质”。Ashby等进一步总结出了一些易致癌化学物质的结构单元,并提出了著名的具有18种警示结构的“超级致癌物”。
2000年,欧洲药品监管机构(EMEA,现EMA)开始关注基因毒性杂质,PharmEuropa发表的文章中,要求关注磺酸类药物成盐时在乙醇溶液中生成磺酸酯类的潜在风险。
2002年,EMEA的专利药物委员会(Committee for Proprietary Medicinal Products,CPMP;现人用药物委员会Committee for Human Medicinal Products,CHMP)发布关于基因毒性杂质的意见书。该意见书按照杂质是否存在有证据的阈值而将基因毒性杂质进行分类:①有足够的研究证据支持其阈值的杂质,建议参照ICH Q3C中二类溶剂的方法进行控制;②无充分阈值研究证据的杂质,采用“最低技术可行”(as low as technically feasible,ALATF)的原则进行控制。
2004年,EMEA发布基因毒性杂质限度指南(草案),对意见书进行了修改。默认无法完全消除基因毒性杂质的引入风险,改以“最低合理可行”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l,ALARP)替代了“最低技术可行”(ALATF)原则,建议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hreshold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TTC)作为基因毒性杂质的可接受限度。该意见书认为,人的一生中(70岁)每日摄入1.5µg的基因毒性杂质是可接受的(其致癌风险小于十万分之一)。当无法获得体内数据时,TTC有助于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杂质的控制限度。
2006年,美国药物研究和制造商协会(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PhRMA)发布白皮书,提出了基因毒性杂质的检测、分类、界定和风险评估方法。
该白皮书根据药物在临床使用中的周期不同,累积剂量和暴露风险也不同的原则,建议用阶段化的TTC限度进行杂质的控制。同年6月,EMA颁布的基因毒性杂质限度指南中采纳了阶段化的TTC限度。
2008年,美国FDA公布基因毒性杂质指南(草案)中,也采纳了阶段化TTC限度,同时支持在更短(≤14天)的治疗周期中使用120µg/天的杂质限度。
2014年,ICH颁布基因毒性杂质相关要求的ICH M7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对基于给药周期考虑的阶段化TTC及药物活性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中的潜在基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TIs)的控制方法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基因毒性杂质的控制策略。目前版本为2017年颁布的ICH M7(R1)。基于风险和效益的考虑,ICH M7(R1)不适用于适应症为晚期癌症治疗药物的原料药和制剂,以及自身具有基因毒性的药物中的杂质的风险评估。
基因毒性杂质是什么?分为那几类?
基因毒性杂质也称为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TIs),系指能引起遗传毒性的杂质,主要来源于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如:起始原料、反应物、催化剂、试剂、溶剂、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等,包括致突变性杂质和其它类型的无致突变性杂质。
致突变性杂质(Mutagenic Impurities)在较低水平时也可能直接引起DNA的损伤,导致DNA突变(如:DNA的碱基置换、基因编码区移码突变、三核苷酸重复、DNA重排等),从而可能引发癌症。如:多环芳烃、黄曲霉毒素等可与DNA形成大加合物,阻断DNA受损部位的复制转录或导致DNA移码突变;亚硝基化合物可与DNA形成小加合物,导致DNA碱基错配等。非致突变性杂质在其杂质限度水平的剂量下,通常可忽略其致癌风险。
如何控制药物中的基因毒性杂质?
药物中的基因毒性杂质控制应基于“避免-控制-清除”的整体策略,尽可能避免1类杂质引入,通过工艺优化将1类杂质特性的反应物料设置在合成反应中更靠前的位置,减少1类杂质引入药物终产品的可能性;制定可接受限有效控制2、3类杂质的风险水平;通过合理的过程控制将杂质有效清除,降低杂质风险。
上一篇亚硝胺含量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