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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与药物相容性研究的等同性评价及判定原则

来源:英格尔医药 发布时间:2021-01-13

  药品包装与药物相容性研究可参照的指导原则包括: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USP1663“药用包装/给药系统相关可提取物的评估”、USP1664“药用包装/给药系统相关浸出物的评估”。在上述指导原则中,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均包括可提取物研究、浸出物研究,同时,提取物和浸出物研究结果均需进行相应的毒理学风险评估从而实现与相容性相关的安全性评价。


  药包材的部分变更事项,可能会触发药包材企业在相容性研究方面的风险再评估,尤其是提取物谱的再评估。药物相容性研究等同性评价步骤包括:


  1)通常对于高风险药包材,可行时,根据拟包装药物的处方、工艺特性,选择适宜的提取溶剂和提取参数,对药包材材料或组件的可提取物谱进行成对比较,评价变更前后提取物谱的化学等同性。


  2)在化学等同的前提下,结合体外细胞毒性试验,考虑豁免所需的可提取物毒理学风险评估。


  3)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在提取物谱等同性研究过程中,可行时,开展模拟提取物谱的等同性研究,并判定变更前后的化学等同性。


  4)对于不能判定为化学等同的提取物谱/模拟提取物谱,则对非等同的可提取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5)若可行,结合拟包装药物临床使用特性,进行与之相关的毒理学风险评估,以判定毒理学等同性。


药包材与药物相容性研究的等同性评价及判定原则_英格尔医药


  同样,某些情况下,如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技术类变更,由于多数高风险药包材在实际使用中,可能用于包装不同处方特性的药品,且由于药品临床应用的多样性,导致无法根据具体药物的临床使用特性,尤其是剂量特性,进行提取物的毒理学风险评估。需要时,可对非化学等同的提取物采用最差情况的假设,如假设化合物在论述条件下的提取量在24h内全部释放进入人体进行毒理学等同性评估。或由药品制造商关联所包装药品的临床接触特性进行评估。


  6)对于药品制造商,若上述提取研究结果不能判定为毒理学等同,则可进一步进行浸出物及其毒理学评估,以判定在实际包装药物浸出物的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化学等同性和毒理学等同性判定原则见“附录一化学等同性和毒理学等同性判定原则”。


  变更后药包材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测试通过上述适用的等同性评价和其它所需的变更研究,对拟变更的药包材根据所批准的标准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某些情况下的变更事项,可能同时涉及药包材质量标准的变更,则所采用的拟变更质量标准应经过论述和验证。


  药包材等同性评价的结果及应用


  药包材等同性评价是已上市药品发生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或药包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技术类变更时,所开展的变更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指南所述的等同性评价,可能并不是某些药包材变更事项所需评价内容的全部,因而,本指南所形成的评价/研究结果,结合其它研究结果,尤其是充分考虑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和满足临床预期,用于支持是否接受与药包材相关的拟变更事项。


  英格尔医药建议实践当中,需要结合相关技术类法规要求和/或经风险识别确认的其它验证项目,如适用时,结合所需的工艺验证结果、所包装药物的稳定性验证结果等,完成最终的变更评价,并得出评价是否被接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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